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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命名規定 李醫生品牌改名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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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食藥監局官網轉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命名有關事宜的批覆》的通知,重點要求各化粧品企業自總局發文之日起, 新申請備案產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粧品命名。對於已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已備案的化粧品,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應 整改,否則會被強制註銷。


“李醫生”“植物醫生”“米洛醫生”“瓷肌醫生”……目前市面上以“醫生”命名的化粧品為數不少,這些化粧品在業界被稱為“醫生”系品牌。而隨着國家食藥監總局的一紙批覆,這些化粧品將面臨被迫改名的命運。而“醫生”系品牌將何去何從,也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化粧品將不得以“醫生”命名

4月15日,廣東食藥監局官網轉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粧品命名有關事宜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的通知。《批覆》重點要求各化粧品企業自國家食藥監總局發文之日起,新申請備案產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粧品命名。

《批覆》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備案申請一律予以退回。對於已備案產品(含尚未完成3個月內監督檢查產品)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 用語的,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註銷已備案產品。相關產品完成備案註銷之日起不得繼續生產,之前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截至2016年 12月31日仍未按上述要求辦理的,將被統一註銷相關產品,並按《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

同時,對於已經進行備案檢驗(含未備案和已備案)並在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的產品,企業僅更改產品名稱而不改變其他備案資料的前提下,無須重新檢驗。原產品備案檢驗報告可繼續使用,但企業應提供產品名稱更改前後對應關係的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後歸檔備查。

化粧品命名規定 李醫生品牌改名窘境

為鼓勵企業儘快註銷相關產品,對於名稱中使用了“醫生”等相關用語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註銷並完成更名備案的,企業自注銷備案產 品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產品,可在產品標籤上註明原產品名稱,但其字體不得大於更改後的產品名稱。企業在上述期間內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 保質期結束。

據瞭解,早在2015年中旬,廣西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已針對國產非特殊用途化粧品網上備案產品名稱不規範的問題,要求新申請備案的產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粧品命名,對已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備案的化粧品責令限期改正。

事實上,早在2010年國家食藥監總局出台的《化粧品命名規定》及《化粧品命名指南》兩份文件中,就已經明確規定了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 用和效果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等都屬於化粧品命名的禁用語。其中,醫療術語包括“處方”“治療”“妊娠紋”以及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 果的詞語包括“抗菌”“抗敏”“祛疤”“生髮”“瘦身”等,醫學名人的姓名如“華佗”“張仲景”等,只是“醫生”二字沒有被直接寫入禁用語的列舉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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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命名規定 李醫生品牌改名窘境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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