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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22260號廣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凡文軍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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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22260號

(2020)粵0105民初22260號廣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凡文軍合同糾紛

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美院南街99號7250室)、凡文軍(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鎮毛二村二組072號):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凡文軍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凡文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被告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凡文軍之公告送達(2020)粵0105民初22260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主要內容如下:一、被告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還50000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 從2020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至50000元全部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廣州艾菲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09元,由原告承擔285元,被告杭州橋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1124元.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