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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4民初36925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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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4民初36925號

(2020)粵0104民初36925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判決)

朱巧珍

本院受理(2020)粵0104民初36925號原告廣州海印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巧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104民初369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朱巧珍向原告廣州海印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還欠款本金141042.82元及利息、罰息(利息和罰息以欠款本金141042.82元為基數,從2020年2月1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合併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朱巧珍向原告廣州海印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2509.56 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839元、保全費1364.4元,由被告朱巧珍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